一个制度是一个系统,它负责建立和调节某些事情的操作。就普通而言,它是通常的,普通的或普通的。
共同制度的概念是国家必须设定和征收税收的一种方式。可以根据义务对纳税人进行不同的分类,也可以根据税收不对纳税人进行分类:通过这种方式,某些纳税人被划分为所谓的共同制度,而另一些则属于不同制度的一部分。
政权的定义取决于每个国家。通常为满足某些要求的自然人建立简化制度;其余的纳税人将自动集成到通用系统中。
因此,可以说,从建立特别制度(所谓的简化制度)来看,共同制度的存在是有意义的。否则,将只有一个制度。
假设所有的人谁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支付的增值税(增值税)。那些销售没有达到每月10个000比索,谁没有在一个简化的制度,提供各种设施,以符合税收义务的费用成为部分员工:它不要求出示每月宣誓书,50%的增值税等 另一方面,不满足这些要求的人必须按照共同制度的规定缴税。最后,未从事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主体不是所涉税款的纳税人。
义务
与简化版的情况一样,属于共同制度的人必须遵守一系列广泛的义务,其中一些义务在下面提到:*在单一税收注册机构(RUT)中注册:《税收法规》第507条规定,负责税收的人员必须在RUT中注册并在需要时进行更新。此注册的最长期限是从开始运营起两个月;
*开具发票:根据法律,进行操作的人员必须开具发票或每个人认为等同的任何文件。就发票而言,它必须满足某些要求,其中包括明确地将其命名为待售发票,其中应包括交易中涉及的每一方的具体数据,具有序列号和操作说明;
*要求开具发票:法律规定,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要求开具发票或被视为等同的单据之一,以便可以将交易记入贷方;
*征收税款:属于共同制度的人在进行征税业务时必须征税;
*出示纳税申报表:为履行这一义务,政府有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并与纳税人沟通,还需要告知这些日期和地点;
*代收税款:每个负责增值税的人必须将从销售中收取的款项转移到国家;
*签发预扣证书:在进行增值税预扣时,通用系统要求每两个月(在签发证书的两个月之后的两周内)签发证书,并具体说明其金额她自己
*符合会计标准:必须记录每次购买和每笔销售,以及一个名为“应付营业税”的余额科目,任何与税收有关的值都应输入到该科目中。